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系列解读之三扎紧自我监督制度笼子
1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2018“打虎”简报》,引发舆论关注。在2018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中管干部类目下,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和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两名纪检监察干部“上榜”。
在通报中,二人被指“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将监督执纪权变为送人情、谋私利的工具。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例外。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党内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近年来,从杨锡怀、邱大明等一系列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看,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将经受更大考验,迫切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2018年11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以来,不断加强内部制约,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为《规则》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这迫切需要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权的规范。
制定《规则》,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建设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健全内控机制,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记者注意到,《规则》共10章77条,其中有5章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和审理。在监督执纪权运行的全链条上,一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贯穿整个纪检监察工作流程。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没有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
2018年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结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
一条条落实落细的举措,盯住了人看住了事,对存在的问题精确制导,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规则》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的理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专设监督管理一章,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正人先正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18年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时刻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努力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规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以制度立规矩,《规则》设立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制度,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用一言一行诠释干净的内涵、留下干净的记录。
着眼于自身建设,《规则》还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规则》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对于纪检监察队伍中存在的那些滥用监督执纪权、甚至自身腐败的“害群之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刀刃向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释放了对执纪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的强烈信号。
对此,《规则》在第七十一条中明确,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要予以严肃问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用铁的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