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52)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束后如何移送审理和归档?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束后移送审理和归档的规定。
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将审查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是审查调查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移送的主体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组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形成《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将被审查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与审查调查报告一并移送。涉案财物报告中应当对每一笔涉案财物与认定的违纪、违法、涉罪事实一一对应,同时附表列明具体的财物名称、数量、单位、特征、折合金额、现有状态(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意见等情况。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审查调查中形成的材料按违纪违法问题卷和职务犯罪调查卷分类组卷。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审查调查部门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非法证据被排除,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归档,不但有助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和标准,也能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效率;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不仅方便以后查找利用,更是重要的历史凭证。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