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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巡察整改工作的意见

稿件来源:中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09-15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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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巡察整改工作,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巡视机构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和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强化巡视整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巡察整改的总体要求 

  (一)强化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的政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坚决履行巡察工作“两个维护”根本政治职能,把巡察整改作为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的试金石,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巡察整改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融合贯通。 

  (二)强化推动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目标导向。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确保巡察发现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精准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形成震慑效应,树立正确导向。把巡察整改和深化标本兼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促进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巡察整改日常监督与成效评估。坚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要求,建立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察整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再监督意识,进一步理清责任,明确分工,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建立完善整改成效评价机制和办法,科学评估整改成效,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总体研判,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巡察整改工作责任 

  (一)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工作整改的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整改落实。 

  (二)巡察整改的监督责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所联系部门(单位)和乡镇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指导、推动、协调整改任务落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职责。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巡察发现的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的指导督导,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集中督查督办,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县委组织部加强对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等方面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置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方面问题线索。县委宣传部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面问题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巡察移交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整改监督,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标本兼治。 

  (三)巡察整改的统筹协调责任。县委巡察办履行巡察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职能,制定问题清单,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协助督查督办,通过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了解整改情况,向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报告情况。 

  三、不断完善巡察整改工作机制 

  (一)规范巡察意见反馈移交。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反馈。反馈前,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通报情况,传达县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反馈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会议,提出整改要求,传导工作压力;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通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检查情况,以及县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点人点事问题,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加强整改。反馈后,县委巡察办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干部问题线索,以及巡察期间立行立改事项、信访问题清单等移交县纪委监委;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个别谈话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情况汇总等资料移交县委组织部;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问题移交县委宣传部;其他重要问题和专题报告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规范整改情况报送审核。被巡察党组织自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县纪委监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整改方案报县委宣传部审核。整改方案审核主要看巡察整改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反馈问题是否逐项细化并举一反三,整改措施是否扎实有效,责任时限是否具体明确。巡察反馈3个月内,将阶段整改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告、县委主要领导点人点事问题办理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县纪委监委,专项检查整改报告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各类整改方案和报告同时抄送巡察办。巡察办协助县纪委监委审核整改方案、阶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及时将审核意见提供县纪委监委参考。 

  (三)规范整改情况公开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在阶段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向党内通报的内容原则上与整改报告一致,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由被巡察党组织进行风险把关。原则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正在初核或已立案但未公布的在办案件、可能引发负面炒作或群体性事件的事项、重大敏感事项外,其他均应如实公开。整改情况主要依托本县和本部门(单位)内部网站、公示栏等进行公开,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同步转发。 

  (四)规范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结合半年、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责述廉,如实向县委报告巡察整改工作情况。各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把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情况作为向同级党委(党组)和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 

  (一)突出督查督办重点。督查督办要对照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重点了解核实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行业性和系统性问题集中整治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办理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改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对县委书记点人点事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进行核实,确保落实到位。 

  (二)创新督查督办方式。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日常监督方案,采取重点了解、集中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重点了解主要是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等,掌握整改总体情况。集中督查主要是在整改阶段任务完成后,安排专人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逐条逐项对账销号,客观评估整改成效。集中督查由县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可派员参加,也可单独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督查。集中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被巡察党组织,进一步传导整改压力,督促持续推进整改落实。 

  (三)用好督查督办成果。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要定期梳理整改进展情况,动态分析整改成效,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于每年615日、1215日前,向县委巡察办通报年度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查办理情况。巡察办及时对账销号,梳理汇总有关情况向区、市巡视巡察办报备,并把整改成效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和筹划新一轮巡察的重要参考,适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巡察整改工作。 

  五、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巡察整改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集体研究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安排整改工作,确保巡察整改取得预期成效。特别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如实报告整改情况和问题线索核查办理情况,诚恳接受指导督导,保证巡察反馈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要把巡察整改监督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主动履责、靠前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资料移交、情况反馈、集中督办、成效评估等各个环节工作,主动协作配合,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以有力有效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三)进一步严肃整改纪律。县纪委监委要建立对整改不到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和问责制度,持续释放强化整改的鲜明信号。对履行整改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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