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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纪委监委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稿件来源:中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7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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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范围

  县纪委受理不服县纪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和不服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复议决定。  
  县监委受理不服县监委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 
  2.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不服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申诉的,原则上应当由受处分人本人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分决定和相关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由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证明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等)、原处分情况、申诉事项及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诉人向县纪委监委提出申诉,由县纪委监委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诉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办理申诉案件: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直接补充调查核实;与原办案室共同调查核实。  
  申诉案件办理意见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申诉案件办理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拟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按原处理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原处理决定经有关组织批准的,仍须按原程序报批。 
  经复议复查或复审,认为原处分和处理决定正确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复议复查、复审决定。  
  经复议复查或复审,认为原处分决定和相关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规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县纪委监委可以直接变更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也可以责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变更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  
  经复议复查或复审,认为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县纪委监委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按规定撤销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责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撤销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议复查或复审,认为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县纪委监委可以撤销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责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撤销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关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县纪委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对不服党纪处分的复议或复查决定;县监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复审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二个月。 
  4.权利救济 
  对县纪委作出的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复查决定后,可以向中卫市纪委申请复查;对县监委作出的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复审复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卫市监委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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