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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纪委监委办理申诉案件工作程序

稿件来源:中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7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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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范围

  县纪委受理不服县纪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和不服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复议决定。  
  县监委受理不服县监委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 
  2.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不服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申诉的,原则上应当由受处分人本人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分决定和相关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由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证明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等)、原处分情况、申诉事项及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诉人向县纪委监委提出申诉,由县纪委监委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诉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办理申诉案件: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直接补充调查核实;与原办案室共同调查核实。  
  申诉案件办理意见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申诉案件办理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拟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按原处理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原处理决定经有关组织批准的,仍须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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