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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

稿件来源:中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2-05-18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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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纪律作风建设,现将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中宁县舟塔乡潘营村党支部党员莫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21年1月12日,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9.7mg/100ml。中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莫某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7月16日,县纪委决定给予莫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宁县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詹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21年7月9日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17.16mg/100ml。中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詹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9月27日,县纪委决定给予詹某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宁县恩和镇杞泰公司党支部党员季某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20年8月13日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3.97mg/100ml。中宁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21年2月4日,县纪委决定给予季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四、中宁县石空镇枣二村党支部党员于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16年7月30日于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号两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中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1年9月2日,县纪委决定给予于某开除党籍处分。

  五、中宁县余丁乡永兴村党支部党员孙某某醉酒驾驶的问题。2020年4月21日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银川市兴庆区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6.71mg/100ml。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9月18日,县纪委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挑战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学习讨论和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分析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根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纪意识,带头遵纪守法,使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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