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11个):办公室、宣传教育和政策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
直属事业单位(1个):海原县纪检巡察服务中心
派驻机构(8个):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职责简介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起草计划、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和领导讲话;督办检查上级纪委和委机关领导批办件、交办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纪委全会、常委会及委机关有关重要会议的筹办与组织,协助常委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与县纪委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机关财物管理、车辆管理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制度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宣传教育和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信息和网上舆论引导,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等;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及委机关政策研究。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八项规定精神“四风”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监督活动;负责全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党务公开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委机关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委机关信访部门移交的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县管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协调办理县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对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他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乡镇、部门;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和县领导要结果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转办、催办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立案查办的案件;负责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需由委机关审批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受理党员干部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