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纪委监委定期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制度等11项制度
稿件来源:海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08-28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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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纪委监委定期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海原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和管理,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纪委监委应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汇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是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监督工作情况、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建设的情况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有关意见与建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会之后,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进行点评,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流工作经验。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应提交书面材料,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与建议,由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协调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解决或回复。
五、除工作汇报外,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可不定期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谈话;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主动向海原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汇报。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和管理,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定期主动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工作汇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情况;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近期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所派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四)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汇报的事项。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汇报之后,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对工作中遇到重点和难点问题应予以解决和回复。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海原县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9〕106号)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县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
第三条 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教育预防,突出评议测评、注重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政治监督,协助被监督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情况;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五条 述职述责述廉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要求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县纪委监委召开述职述责述廉会议,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述职述责述廉汇报。
第六条 述职述责述廉成果运用。述职述责述廉测评得分计入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总分。述职述责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评优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
(一)在被监督单位中发生的与自身职责有关的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威胁,以及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产生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重要动态、安全事故、紧急灾情疫情、重大刑事案件、集体上访、民族宗教等工作;
(二)举报或检查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情况;
(三)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四、发生重要情况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向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不在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有的可先报告动态,再根据事态发展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选拔任用程序,根据“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按照《海原县深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改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9〕106号)中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提名,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应当从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基层社情民意以及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出人选;
(二)组织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海原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试行)
一、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制度规定;组织召开或参与承办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有关工作会议、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对县纪委监委领导批示通过办公室交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工作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县纪委监委领导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调研;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上报的有关工作信息;将县纪委监委印发的相关文件发送派驻纪检监察组;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会议。县纪委监委内设科室抽调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开展查办案件和其他专项工作时,所定人选应报办公室备案。
二、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
三、县纪委监委案件管理室负责督促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办理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案件管理室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四、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经主要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到反映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报告,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报告。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统筹协调机制(试行)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在巡前准备环节积极联动,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共同目标,凝聚精准监督、主动监督共识,提前介入,为巡察进驻强基造势。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作为巡察组成员,全过程参与对派驻监督单位的巡察工作,发挥“监督员”“协调员”“信息员”“战斗员”作用,全面配合促进巡察工作高效开展。
三、巡察组进驻前,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对被巡察单位在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配合巡察组收集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违纪违法信访举报等情况。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对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进行“自我体检”,建立问题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坚持“自查自纠、未巡先改”,把事实说清楚、问题讲明白,提前让一般性问题浮出水面。巡察组依据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供的情况,对巡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使巡察监督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做到有的放矢、精准高效。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优势,全方位、动态化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积极协同巡察组对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精准会诊、查实病根、对症下药。
六、巡察组认定性质相对较轻能及时通过立行立改解决的问题,第一时间移交纪检监察组处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客观公正、具体直接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问题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巡察组,确保转交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七、对巡察工作中问题突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及时转交县纪委监委,案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交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调查,对线索处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迅速扩大巡察影响力,强化警示震慑效应。通过巡中互动,使巡察监督与派驻监督优势整合,做到巡得更深、察得更准、办得更快、改得更好。
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围绕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台账和督查方案,督促被巡察单位深入整改,逐一对账销号,做到“三清一明”,既巡察单位基本情况清、反馈具体问题清、督查工作步骤清、整改工作方向明。
九、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日常监督,认真梳理整改进展台账、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约谈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监督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扎实落实主体责任。
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大对整改责任是否落实、措施制定是否具体、整改成效是否明显、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监督检查,参加被巡察单位各种会议,审定整改方案、逐条督促落实、严肃追责问责,通过全程跟踪监督促进问题整改和线索处置到位。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试行)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定期会商、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经常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审计巡察整改、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向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工作情况,包括上级纪委部署要求、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访线索分析、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等。
三、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应当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党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要求履行监督责任,并为“三重一大”监督、干部廉政档案建设、查阅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检组织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机关纪检组织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和作出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处理意见作出前应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与被监督单位机关纪检组织探索建立工作例会、业务培训、信息报送、课题调研等机制。
六、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与被监督单位办公室、人事管理、财务审计、政策法规、信访举报及重点业务处室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派驻干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纪检监察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纪检监察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切实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激发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活力,增强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轮岗交流对象和方式
(一)轮岗交流对象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原则上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得超过三年。派驻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三年的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予以交流。
2.派驻在同一单位工作未满三年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及时进行调整。任职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3.符合公务员管理其他相关规定需要交流的纪检监察组干部,应当予以交流。
(二)轮岗交流方式
1.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是指同职级纪检监察干部之间的交流,重点是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交流,同时拉动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街道)之间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轮岗交流也可在派驻干部与被监督单位干部之间或与其他系统干部之间或与乡镇(街道)干部之间进行。
2.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三、轮岗交流程序
1.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轮岗交流方案,由县纪委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商县委组织部,提出交流轮岗方案,报县委批准实施。
2.对需要跨系统或与被监督单位或与乡镇(街道)之间进行交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规定程序,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制定交流方案,然后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四、轮岗交流要求
1.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作为纪委监委对干部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定期按规定操作。为保证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予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2.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理。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参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县纪委监委根据管理权限,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情况和自身建设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派驻纪检监察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引领;
(三)客观公正;
(四)分类实施;
(五)考用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统一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工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考核事项,审核考核意见。
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科室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应当与对组长的考核紧密结合、有机衔接。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不含组长)年度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实施。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监督情况。突出政治监督,着重考核督促、推动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委(党组)〔含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准确分析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等情况。做实日常监督,着重考核定期汇总、分析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状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督促党委(党组)抓好中央、区、市、县各级各类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二)审查调查情况。着重考核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交办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重要案件的组织实施,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集体研究、及时处置、定期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取证等工作程序,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理;组织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并予以通报,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配合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等情况。
(三)问责和处置情况。着重考核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开展“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限,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进行回访,加强正面引导等情况。
(四)督促协调情况。着重考核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及时向驻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发现的问题;与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并经常性组织实施;配合各级巡察巡视机构开展对驻在单位的巡视巡察工作;协助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内部巡察工作(不承担被监督单位巡察的日常工作);推动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对驻在单位机关纪委和党委(党组)管理领导班子单位纪检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监督责任等情况。
(五)深化“三转”情况。着重考核准确把握派驻监督政治定位,强化派驻意识,聚焦主责主业,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力戒单纯办案思想,着眼“监督的监督”,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委(党组)管理人员这个“关键少数”,以及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工作;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反映问题等情况。
(六)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强化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全员培训等情况。
(七)其他方面情况。着重考核配合上级组织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探索开展有利于强化监督的特色、创新做法,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其结果应当相互协调、补充、印证。
平时考核是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专项考核是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审查调查重要案件、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条 平时考核应当聚焦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履行监督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内部管理等情况。
平时考核由案件管理室负责,结合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日常管理监督进行,可以采取列席会议、谈心谈话、听取述职、调研走访、督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注重吸收运用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等成果。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室应当定期综合评价、汇总分析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情况,形成平时考核资料。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案件管理室等参加考核工作各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由案件管理室牵头,协调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组织开展。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了解核实)由案件管理室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细则,适时发布。考核细则要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细化重点考核内容,结合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分类设置年度考核测评项目或者指标,考核指标设计应当突出重点,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体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派驻监督单位特点,统筹考虑单独派驻、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置形式以及驻在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等因素。
第十四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办公室印发开展年度考核的通知,提出考核工作总体安排。案件管理室根据通知安排,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
委领导评价、委机关相关科室评价、被监督单位评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执纪执法工作互查互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实施,并分别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案件管理室,作为年度考核意见参考依据。
(二)开展自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案件管理室制定的考核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填报考核指标,分别向办公室和案件管理室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三)总结述职。办公室牵头,案件管理室组织筹备,各相关科室派员参加,分板块召开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述职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召开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述职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代表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述职。
案件管理室根据会议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考核的初步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案件管理室会同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了解核实年度考核的初步意见。
(四)确定考核结果。案件管理室在前期形成的初步意见基础上,综合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参考委领导评价、委机关相关科室评价、被监督单位评价和执纪执法工作互查互评结果,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考核结果的意见。办公室在上述意见基础上,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第十五条 确定考核结果应当对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履职成效与成本代价等情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做到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并重,共性要求与个性差异相兼容,防止简单以得票得分、单纯数据等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专项考核一般应当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等形式确定。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年度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百分制赋分的形式确定考核等次,赋分要体现差异化。案件管理室建议的优秀等次名额不得超过派驻纪检监察组总数的30%,一般及较差等次名额控制在10%左右。案件管理室会同有关方面,结合联系领域实际,细化等次评定具体标准。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情况,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决策部署不到位,不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派驻意识不强、推进“三转”不力,工作越位、缺位或者不到位的;
(三)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置、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四)履职能力不强,积极作为不够,开展日常监督、靠前监督、主动监督不力的;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六)因监督管理不严导致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对驻在单位不良政治生态安之若素,导致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
(三)政治监督不到位,驻在单位对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区、市党委、纪委监委、县委和县纪委监委决策部署存在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驻在单位落实巡视巡察、审计整改责任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问题的;
(七)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十九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依据考核结果,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
考核中发现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纪委监委相关科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进行表扬,并在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口联系科室分管委领导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班子成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组内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室分管委领导或者案件管理室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将考核结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反馈时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红脸出汗”。
案件管理室应当将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驻在单位党委(党组)。
第二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由办公室会同案件管理室具体办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应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考核工作队伍,有针对性地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考核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案件管理室应当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考核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情况。
开展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已经纳入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的工作数据,一般不得要求重复报送。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的,应当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海原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改革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县纪委监委向县委和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兼任被监督单位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通过监督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督促被监督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下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被监督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被监督单位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被监督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对被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县委、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为了加强与各派驻部门的联系,更好地做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本职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被监督单位召开有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报告,以便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并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会前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被监督单位定期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计划、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方面的信息简报,每月至少一篇。派驻纪检监察组将上报信息转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予以转发,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被监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在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告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依规定予以处理。一是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上级明令禁止的“四风”行为;二是收到的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政组织、科级干部的检举、控告;三是管辖执行公务用车规定、工作纪律和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规定及班子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四是所承担的县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展、落实情况;五是县委、政府、县纪委监委临时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季度择日召开一次监督单位联系会,了解各监督单位当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近期工作任务。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年终总结交流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同时征求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参加会议和活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通报工作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向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与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情况。
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
第八条 开展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县纪委监委批准。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就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监委决定。或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针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当采纳。
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开展谈话和约谈。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对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第十条 实施签字背书。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向县委、县纪委监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背书。
第十一条 为了严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纪律,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努力提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向领导传递文件、向上级机关邮寄文件和向基层单位下发文件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以及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上报的文件材料、报表没有按时间要求完成,受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批评的;
(三)上报内容不准确,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违反生活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和娱乐活动;
(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及时、不准确,间接造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有关材料、数据统计失真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扩散案件内容,泄露案件线索,传播案件处理信息,为案件查处工作制造障碍的。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推卸责任、说情,单独与涉案人员接触并透露未公开的案情,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
对于违反第(一)、(二)、(三)、(四)、(五)项者,除提出批评教育外,责令本人作出检查;对于违反第(六)项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以组务会议形式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讨论报请县纪委监委的重大事项;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讨论函告被监督单位、综合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处理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密件、密品;
(三)不携带密件、涉密物品逛市场、参观、游览或参加外事活动,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在没有保密条件的家中阅办国家密件、密品;
(五)不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中传输国家秘密;
(七)不对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他人泄密行为;
(八)不因工作变动、调整或到境外、国外工作而泄露在原工作单位知悉的国家秘密;
(九)不在对外宣传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遵守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制度:
(一)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谁第一次接待的来访者就由谁负责受理其反映的问题并督办到底;
(二)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般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
(三)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有明确答复;需要由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的,要予以联系解决;对确属已经解决且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疏导和思想疏导工作;
(四)工作人员要在《接待来访登记簿》上认真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并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要求、时限,可电话或者向有关单位领导协调,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催办。对报来的办理结果经审核后,保存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为不断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能力,保持工作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切实加强政治、文化、业务、政策和理论等方面的学习,不断增强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二)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培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利用中央、自治区、市、县纪委监委、县委党校等培训资源,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安排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考察调研等学习活动,提高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要坚持个人自学,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精神、领导讲话、理论文章,法律、审计、会计、金融、计算机等知识,其他相关知识;
(四)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与坚定理想信念、培养职业道德、促进廉洁勤政结合起来,与县委、政府和县纪委监委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做到融会贯通,注重学以致用。
第十七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严格遵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纪律制度:
(一)坚持“团结、务实、公正、廉洁、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目标;
(二)树立“爱岗敬业、敢于碰硬、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严守秘密、甘于奉献”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三)增强团结,加强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任务不拖拉,工作不推诿,敢于负责;
(四)遵守办案纪律,不接受礼品、钱财,不吃、拿、卡、要,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工作日一律不许喝酒;
(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杜绝办人情案或以案谋私。
第十八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遵守廉洁勤政制度,认真检视自身,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执行办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遵纪守规的模范;
(四)严格执行作息纪律,按时上下班,按规定请销假;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不外出进行喝酒、娱乐、健身活动,不上网聊天、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等;
(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党和国家以及机关的工作秘密;
(七)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接受或索要财物,严禁向管辖单位私自索要或借用交通、通讯工具或办公设备;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或超标准招待。
第十九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严禁出现以下行为,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并问则:
(一)严禁泄漏机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情况;
(二)严禁利用职权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
(三)严禁经商牟利;
(四)严禁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严禁在家中接待查办案件当事人;
(七)严禁采取生、冷、硬的态度对待来访群众;
(八)严禁在外单位报销任何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九)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十)严禁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保障工作,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办私事;确实有事需要请假的,应按规定请假,具体假期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员因事需请假一天以内的,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的,需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请假。组长因私事外出的,需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请假;
(四)因病不能上班时,需递交医院或诊所诊断证明,并按以上事假报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休息治疗;
(五)非因事、因病请假不上班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六)对事假期满或无故旷工的,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岗位工作,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组员,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费用,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二)按计划开支使用经费。每年拨入的经费,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按工作任务列出开支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因参与办案需要派车的、报销差旅费用,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四)凡出差时享受餐食供应的,不再报销出差途中的餐费;
(五)材料打印、复印统一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外打印、复印的,须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特对办公用品配备及使用作出以下规定。
(一)各驻在单位负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其中:接入互联网计算机1台、不接入互联网(拆除网卡)计算机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固定电话1部、国产品牌碎纸机1台、保密文件柜1个、普通文件柜1个、办公桌椅2套。以上固定资产归各驻在单位所有。办公用品及相关耗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向驻在单位办公室提出需求,驻在单位予以解决。
(二)各驻在单位配备的办公设备及用品由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和管理,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发生变化后须做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计算机、打印机及复印机须参照涉密设备进行管理,设备维修及报废须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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